《通程律所-“赢在鉴定”》经典案例展示之一
本所律师刘锑洋、郑春华长期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亲手承办少数的经典鉴定案例,帮助了许多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还原了事件真相,辩明了冤屈;也帮助了涉民商事案件的争议双方理清了争议纠纷的是是非非;同时也帮助了庭审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贡献了专业领域无法替代与忽视的特别作用。
编者将刘锑洋律师、郑春华律师的司法会计鉴定案例,专门刊出《“通程律所-赢在鉴定”经典案例集》,以期为律师同仁、案涉当事人、侦查人员、公诉人、庭审法官以及关注爱好司法鉴别判定的各界人士,增进了解“司法鉴定”的特别作用,贡献一己之力。
2022年8月9日,C市Y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于2013年10月入职JW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Y小区项目部,担任该项目部财务专员。期间C市JW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Y小区项目部将被告人郭某名下的2张个人建设银行账户(尾号分别为0360、9143卡)用于项目经营使用,并交给被告人郭某本人保管。自2015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郭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2张用于经营的银行卡绑定个人微信,并在未经公司领导审批的情况下,通过该2张银行卡直接转账、支付或者微信支付等方式,侵占账户内的公司资金人民币155,524.30元,其中用于偿还个人房贷人民币29,630.00元,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人民币20,063.00元,用于个人消费、发微信红包、在线游戏共计人民币105,831.30元。
被告人郭某另于2016年9月24日,在未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私自从0360卡向其父亲郭大转账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郭某还通过虚报费用、提供虚假单据套取现金以及重复做费用报销单的方式套取公司现金,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郭某通过上述方式虚假报销以及套现的方式,总共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3,899,514.40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司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流水、工资发放表、现金日记账等书证;被害单位彭X的陈述;证人钟X、贺X、沈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
2022年7月20日,HNPH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认定:嫌疑犯郭某职务侵占涉案金额共计4,493,238.87元。其中:
1、认定郭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银行卡直接消费购物支付的涉案金额469,450.79元;
5、认定郭某利用职务之便提供虚假单据套取现金和重复做费用报销单套取现金的涉案金额3,770,354.40元(其中剔除100,000.00元钟X签字的字迹待鉴定因此不确定);抵减嫌疑犯郭某工资报酬共计344,9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职务侵占4,355,038.70元,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23年3月10日,C市Y区法院经过一审认定:被告人郭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日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赔偿被害单位C市JW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4,355,038.70元 。
1、被告人郭某以纯个人存折归还按揭房贷,被错误认定为职务侵占185,364.97元,其中:
①向其原配偶贺某农行尾号4710卡转账还房贷,被错误认定为职务侵占64,474.00元;
②向其本人名下用个人存折还房贷,被错误认定为职务侵占120,890.91元;即:
纯个人存折尾号7356卡还房贷42,851.57元;纯个人存折尾号2650卡还房贷71,562.70元;纯个人存折尾号2650卡还房贷6,476.70元。
2、微信、刷卡、支付宝三项合计消费,被错误认定为职务侵占320,385.65元;其中:
1、被告人郭某“私卡公用”的个人存折还房贷,被误认为职务侵占34,130.00元
①用尾号为0360“私卡公用”的个人存折还房贷,被错误认定为职务侵占1,900.00元;
②用尾号为9143“私卡公用”的个人存折还房贷,被错误认定为职务侵占32,230.00元。
2、被告人郭某“私卡公用”的个人存折微信、刷卡、支付宝三项合计消费,被认定为职务侵占149,065.14元
①微信绑定“私卡公用”的个人存折消费,被错误认定为职务侵占146,833.84元;
②直接刷“私卡公用”的个人存折消费,被错误认定为职务侵占1,778.20元。
1、被告人郭某支付其父郭大“归还借款”,被认定为职务侵占300,000.00元;
1、被告人郭某付工程款抵客户购房款,被认定为职务侵占74,000.00元;
2、被告人郭某付款给领导人钟X,被怀疑钟X审批签字不线、被告人郭某付款钟X,由于缺付款流水,在未排除现金付款前提下,被认定为职务侵占10,000.00元;
4、被告人郭某付款皮X,因出现两笔相同单据、相同付款流水,被认定为职务侵占60,000.00元;
5、被告人郭某付款给病人家属,仅凭病人单方(且不是收款具体人)证明没有收到钱,被认定为职务侵占20,000.00元;
6、被告人郭某支付消防工程款,仅以合同约定此款应归属施工方承担,被认定为职务侵占50,000.00元;
7、被告人郭某奉指示偿付李X、钟X月供,李X、钟X受益月供超额,被认定为职务侵占95,000.00元。
《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有66笔重复单据,初看是制单日期、收款人、付款内容、付款金额完全相同,符合重复单据的全部特征。《司法鉴定意见》将其全部认定为重复做费用报销单套取现金3,461,354.40元。
笔者仔细斟别,发现缺少两个关键性的证据:第一、没有重复单据“己经报账”的证据;第二、没有“套取现金”(即:公司现金减少,被告现金增加)的证据。
说到底,就好比一个考生参加考试,所有考试题都做出来了,但临近考试结束时,考生却没有将已做好的考试试卷交给考官。如此足以认定,捏在考生手里的试卷纸做得再完美,也只是一张废弃的草稿纸。
笔者最后用“一个公式”与“一个比方”,影响了法官与公诉人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即:
1、公式为:“重复单据报账套取现金 = 重复单据 + 报账 + 套取现金”
2、比方为:“一张没有依据证明‘报账’+‘套取现金’的‘重复单据’= 一张没有交给考官的试卷纸 = 一张草稿纸”
鉴定意见作为刑诉法与民诉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在较大一部分案件中作用极其重大,甚至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可以说:“输掉了鉴定,等于输掉了官司,甚至等于输掉了自由”;
熟话说术业有专攻、隔行如隔山。在必要启动司法鉴别判定时,记得专业事找专业人。不懂就是不懂,切勿装懂。倘若外行冒充内行,针对专业性极强的《司法鉴定意见》,装模作样地只在形式上“审查资质”
之类,如果不去深入实质审查,不会抽丝剥茧,无异于隔靴搔痒,既误了当事人、更误了司法公正。不可不察也!
面对另一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出具或我方存有疑异的《司法鉴定意见》,自已不懂不要紧,千万记得咨询“专家辅助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专业质询专业,才能打蛇打七寸,效果真的不一般哟。世人常问我“专家辅助人”何用之有?我必曰:善莫大也!